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年版)

发布日期: 2023-09-01??来源:扣庄镇??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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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行政命令执法层级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备注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处2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较重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严重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处200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轻微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的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一般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较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一般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车辆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轻微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威廉希尔官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实施期间暂停执行。
一般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1.处200元以下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较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1.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6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农村公路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一般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中普通公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国道中普通公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处2000元及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级综合执法机构

一般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人:刘小靖

审核人:刘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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