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第三人:王*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9日14时许,在建昌营镇**村南,王*在自家地里露天焚烧杂草时,因火势失控造成火灾,导致过火面积内房屋、轮胎、电动车、树木不同程度损坏。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3月29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4月4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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