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3
唐山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1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 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 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 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 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 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 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 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2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 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 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 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 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 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 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 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 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 担相关费用。 |
3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 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 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 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 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 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 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 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 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 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 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 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 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 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 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 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 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5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 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 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 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 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 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 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 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 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 果。 |
6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 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 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 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 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 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 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 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 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7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 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 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 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 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8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 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 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 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 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 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 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 信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 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 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 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 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 级和类型等级。 |
9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 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 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 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 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 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 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 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 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10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 站点停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 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 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 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 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 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 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 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 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五十六条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 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 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 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 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 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 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 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 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 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 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的 ; 违反 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 等行为。 |
11 |
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 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 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 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 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 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 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 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 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 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 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 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五十六条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 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 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 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 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 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 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 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 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 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 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的 ; 违反前款 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 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 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 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 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 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 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
12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 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 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 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 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 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 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 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 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 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 罚情形: 违法行为过程中,不 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 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 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 材的。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 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 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 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 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14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 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 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 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 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 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 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 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的 。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 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15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 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 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 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 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 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 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 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 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 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 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 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 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 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 的 。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 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 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 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1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 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 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 定 :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 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 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 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 貌不符合要求的;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 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 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1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 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 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 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 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 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 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 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 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 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 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 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 经营者行为所致。 |
1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 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9 |
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 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建 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 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 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 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 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 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 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 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 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 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 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 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 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 措 施 ;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 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 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 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 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 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 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 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
20 |
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款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 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 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 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 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 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企业料堆场未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 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 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
21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 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的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十四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 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 扬 散 ;
途经、停靠我省的货运列车,应当采取有 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 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 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 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 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
22 |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 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 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 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 定的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 扬。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 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 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 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但造成的 物料遗撒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 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编辑人:执法监督科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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