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裁量权标准 |
一、市县相关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 | ||||
1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
二、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8项) | ||||
1 | 宗教管理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宗教事务条例》 |
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宗教事务条例》 | |
序号 | 所属 领域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裁量权标准 |
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 | |
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宗教事务条例》 | |
5 | 对非宗教团体、对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宗教事务条例》 | |
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
序号 | 所属 领域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裁量权标准 |
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宗教事务条例》 | |
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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