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来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捉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交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出版物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印刷企业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文物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广播电视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反规定播放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广告;无资质机构经营视频点播业务;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故障报修、处理咨询和投诉等等违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抽查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种树、平整土地、烧荒或擅自偷接设备、附设其他线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抽查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禁止内容;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未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规视听节目;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转播、链接、聚合、集成境外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十二、电影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违规从事电影制作及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三、新闻活动
抽查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四、著作权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十五、体育场所
抽查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六、旅行社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迁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抽查内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规范经营,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的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编辑人:付智军
审核人:赵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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