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街道办事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相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0000元罚款;
2.认为情节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直接利益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党工委副书记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人武部长、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法制审核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编辑人:兴安
审核人: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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