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免罚情形: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80元罚款 | ||||||||
7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78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79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80 | 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初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第2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3次(含)以上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
81 | 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罚款 | ||||||||
82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未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罚款 | ||||||||
83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并对涉案个人处3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800元罚款,对涉案单位处4000元的罚款 | ||||||||
84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8000元的罚款 | ||||||||
85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86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元的罚款 | ||||||||
87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88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 ||
较重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运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 ||||||||
89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1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15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250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 ||||||||
90 |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91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罚款 | ||||||||
92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轨道结构偏移超出安全阈值范围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3 | 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的;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的;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的;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4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拦截列车的;强行上下车的;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的;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的;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的;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的;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5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 ||||||||
9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4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600元的罚款 | ||||||||
97 (1) 97(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98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99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做登记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具备安全查验制度,没有做查验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安全查验制度的 | 处3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处4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0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3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4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1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承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未检查货物包装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
102 | 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地方铁路 运输营业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二十条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 (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得,处六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 (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 没收违法得,处八万元的罚款 | ||||||||
103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3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4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5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8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6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0元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800元罚款 | ||||||||
107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5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8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处15万元罚款 | ||||||||
109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3倍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10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11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2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113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114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11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127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8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共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共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9 | 对企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500元的罚款 | ||||||||
130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1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2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3 | 对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
134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由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5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6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是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轻微影响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堵航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停航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7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
138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
较重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且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影响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5000元罚款,单位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责令改正,个人处8000元罚款,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9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较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严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40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船舶触碰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5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
较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损失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14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 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造成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严重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8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42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43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及港口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44 | 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5 | 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十八条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功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5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147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的罚款 | ||||||||
148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49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4万元罚款 | ||||||||
15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4万元罚款 |
编辑人:何克强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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