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1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2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5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6 | 对港口经营人未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港口经营人未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4万元罚款 | ||||||||
157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58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59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0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1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2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3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上,三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领船舶三十艘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165 | 对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行政处罚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八千元的罚款 | ||||||||
166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八千元的罚款 | ||||||||
167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较重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一种及以上,且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一种及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168 | 对违反内河通航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内河通航秩序行为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八百元罚款 | ||||||||
169 | 对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
较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 暂扣船舶 | ||||||||
严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情节严重的 | 予以没收 | ||||||||
170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一般 | 未配备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 1-2名未配备,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配备,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配备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配备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171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直接责任人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 1.直接责任人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发生一般事故的 | 1.直接责任人0.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较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直接责任人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172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3万元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 3-5万元,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9个月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8万元,暂扣责任船员证书9-12个月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达12个月及以上;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10万元,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
173 | 对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处一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警告,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警告,处五百元罚款 | ||||||||
17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1000-3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4000元 | ||||||||
较重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5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
175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 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 | 1000-3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保存 | 3000-5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0000元 | ||||||||
176 | 对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5000-10000元 | ||||||||
较重 | 未取得船舶识别号 | 10000-20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000-30000元 | ||||||||
177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 | 予以警告 | ||
严重 | 具有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78 | 对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179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
180 | 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181 | 对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轻微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182 | 对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83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84 | 对船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85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2000-5000元 | ||
较重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5000-10000元 | ||||||||
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10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186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标明假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 ||||||||
187 | 对船舶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涂改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
188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
较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89 | 对船舶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0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91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 | ||||||||
192 |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较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193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194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轻微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195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5000-8000元 | ||
一般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1万元 | ||||||||
较重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1.5万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
196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轻微 | 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一般 | 违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吊销船员船员服务经营许可 | ||||||||
197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10000-30000元 | ||
较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000-80000元 | ||||||||
严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00-100000元 | ||||||||
198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 | 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000元 | ||
较重 |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99 | 对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0 | 对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1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2 | 对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3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204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2-3万元 | ||
较重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5万元 | ||||||||
严重 | 1.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
205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500-15000元 | ||
较重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
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3万元 | ||||||||
206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07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08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
20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0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威廉希尔官网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2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5000元;船长1000-2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1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15000元;船长3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0000-20000元;船长6000-10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213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0-10000元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000-20000元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0-300000元 | ||||||||
214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5000元;船长1000-2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1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15000元;船长3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0000-20000元;船长6000-10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215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 1.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2000-3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0000-15000元; 10001GT及以上5万-7.5万元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3000-5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5000-25000元; 10001GT及以上7.5万-10万元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5000-10000元;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5000-50000元; 10001GT及以上10万元-20万元 | ||||||||
216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1.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轻微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及以上35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严重 |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217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6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3000元; 10001GT及以上1万-1.5万元 | ||
较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5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1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5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218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一般 | 取得登记并营运时间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6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3000元; 10001GT及以上1万-1.5万元 | ||
较重 | 1.取得登记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5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取得登记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1000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5000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219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3.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0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2-4万元 | ||
较重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4-5万元 | ||||||||
严重 | 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10万元 | ||||||||
221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2000-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1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20000元 | ||||||||
222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223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0.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
224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严重 |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225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26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1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000-30000元 | ||||||||
227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较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2.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228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20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的 | 20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 | 25000-30000元 | ||||||||
229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6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6000-8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000-10000元 | ||||||||
230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1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000-30000元 |
编辑人:何克强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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