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2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3 | 对违反本省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变更及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申报审核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4 |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5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 影视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6 |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7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编辑人:张余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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