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2.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 |||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耕地已复耕,无社会影响。 |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 |||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占用土地恢复原状,无社会影响。 | |||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
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破坏永久本本农田保护标志;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及时改正,及时恢复原状; | |||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通过,2014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 |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及时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前自动消除违法状态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 ||||
5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及时主动改正的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6 | 海域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及时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前自动消除违法状态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 ||||
7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2.危害后果轻微,情节不严重; | |||
3.及时主动拆除且符合要求的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的。 | ||||
8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 | |||
3.及时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或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 ||||
9 |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的或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危害后果的; | |||
3.按海洋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
10 | 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危害后果的; | |||
3.按海洋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编辑人:张余
审核人:任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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