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行政处罚事项(共44项) | |||||||||||||||
11130200000233453G1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殡葬设施兴建经营者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 | 公墓经营单位、建造公墓的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3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4 | 对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未实行火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5 | 对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未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6 |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7 | 对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8 | 对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09 |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0 | 对不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1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管理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2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管理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3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管理科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4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管理科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5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管理科 |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单位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6 | 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养老机构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7 |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七十九条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8 | 对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养老机构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19 | 对违反《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0 | 对违反《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单位或者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1 | 对违反《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养老机构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2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志愿服务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3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4 | 对超出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未发布或者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依法应保护的信息;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标识或者名义等从事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财产和经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志愿服务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5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7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 市属慈善组织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8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29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0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1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市属慈善组织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2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十九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受捐赠组织或个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4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5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6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7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等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8 | 对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未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3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4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4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42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43 |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04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社会救助受益人 | 90天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行政强制事项(共2项) | |||||||||||||||
11130200000233453G2001 | 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2002 |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行政检查事项(共6项)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3 | 对养老机构运营、开展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全市养老机构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4 |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5 |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 全市儿童福利机构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11130200000233453G11006 | 对殡葬设施、殡葬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迁安市 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 殡葬设施经营管理者、殡葬服务单位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
行政收费事项(共1项) | |||||||||||||||
11130200000233453G10001 | 殡葬收费 | 行政收费 | 迁安市 民政局 | 迁安市殡仪馆 | 殡葬设施经营管理者、殡葬服务单位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根据冀价行费字(1999)第28号、唐价费字[1999]59号、冀价行费字(2005)38号、冀价行费(2006)3号、唐价行费字(2012)7号、唐价行费[2015]26号文件标准执行,并根据冀价行费字(2005)38号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对特需殡葬服务进行了备案,按备案价格执行。 |
编辑人:张茜
审核人: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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