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人员 | 涉案单位 | 处罚时间 | 案发时间 | 发案区域 | 违法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 | 承办人 | 承办时间 | 报送人 | 报送时间 | 批准人 | 批准时间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决定书 | 查处时间 | 涉案人员是否党员 | 涉案人员是否公职人员 |
12 | 邹建军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冀BDJ0585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案。 | 邹建军 | 2024.11.25 | 2024.11.13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8000元 | 刘文忠、季新华 | 2024.11.25 | 邢起铭 | 2024.11.13 | 2024年11月13日10时26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在滦河高铁站巡查时发现冀BDJ0585小轿车正在上两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司机得知,他是通过滴滴平台接的该单,从滦河火车站-北出站口到迁安市奥体中心体育场,由于司机取消该订单不显示支付金额,司机无法出示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53号 | 2024.11.13 | 2 | 0 | ||||||
13 | 陈采生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冀BD90237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案。 | 陈采生 | 2024.11.27 | 2024.11.21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8000元 | 刘文忠、季新华 | 2024.11.27 | 邢起铭 | 2024.11.21 | 2024年11月21日15时30分左右,迁交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在滦河高铁站巡时发现冀BD90237正在上两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司机拒不配合检查,拉着两名乘客和一名执法人员驶离执法现场。通过110野鸡坨派出所出警后,更换一名司机将执法人员送回现场,两名乘客在滦河高铁站南西侧下车.司机陈采生到野鸡坨派出所后,承认通过清滴平台,在车站商店(滦河站店)到迁安体育场,司机无法出示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55号 | 2024.11.21 | 2 | 0 | ||||||
14 | 秦诗洋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冀BDB5889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秦诗洋 | 2024.11.29 | 2024.11.26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8000元 | 刘文忠、季新华 | 2024.11.29 | 邢起铭 | 2024.11.26 | 2024年11月26日14时50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艳钧、张倩倩在滦河高铁站巡查时现发现冀BDB5889正在上一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司机得知,他是通过滴滴平台接的单,在车站商店(滦河站店)到鑫淼浴池(沙河驿中心社区西店),由于司机取消该订单不显示金额,司机无法出示相关营运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4】56号 | 2024.11.26 | 2 | 0 |
编辑人:执法监督科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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