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添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迁**********************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店子街道杨店子村北32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润滑油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8日,本局接举报,金水豪庭小区电梯未进行安全监察,电梯内没有检测合格证明,要求查处。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19号楼1单元、二单元在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2024年8月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为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该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2024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在用的住宅电梯中的19号楼一、二单元使用的2部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其中被检查的2部电梯使用证号分别为梯冀QAS0044、梯冀QAS0043,类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DTDJ15202411273、DTDJ15202411272,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302832008100002、31101302832008100001,上述电梯正常运行并使用,根据质检总局威廉希尔官网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2部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但未在小区公示栏内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姓名、维保时间和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15 〕第特2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于2024年8月27日被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作为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2.2024年8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4 -15〕第特23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3.2024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作为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事实;
4.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事实。
5.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梯冀QAS0044、梯冀QAS004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TDJ15202411273、DTDT15202411272)复印件,证明了上述电梯已办理使用登记,2024年6月11日检测结论为均符合相应要求的事实。
8.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明了梯冀QAS0044、梯冀QAS0043两部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时间是2024年8月10日。
2024年1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罚告〔2024〕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应保证所有电梯用户对电梯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再行使用。当事人作为迁安市金水豪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该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在小区公示栏公示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保信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军 赵阳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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