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企管处罚〔2025〕14-1号
当事人:迁安市树娜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DKFU8K7P
经营者:刘树娜
住所(住址):迁安市兴安街道民乐小区监控室北侧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树娜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DKFU8K7P;法定代表人:刘树娜;住所:迁安市兴安街道民乐小区监控室北侧;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民乐小区监控室北侧;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95475;有效期至2030年01月15日。
2025年2月19日上午迁安市烟草专卖局转来迁安烟移【2024】第007号威廉希尔官网刘树娜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一案。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1月28日10时07分,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省局12313转来举报,举报人称:“在迁安市民乐小区内小娜超市无证售烟且明摆着卖,请工作人员尽快核查,核查结果请及时反馈给举报人。”。迁安市烟草专卖局于当2024年12月4日9时30分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2025年2月19日上午迁安市烟草专卖局将迁安烟移【2024】第007号威廉希尔官网刘树娜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我局,经迁安市烟草专卖局查验清点,当事人现场销售有“1、南京(炫赫门)、数量1条、单价180元,合计:180元;2、钻石(软红)、数量1条、单价55元,合计55元;3、长白山(软红)、数量1条、单价105元,合计105元;4、黄山(新制皖烟)、数量1条、单价140元,合计140元;5、云烟(硬苁蓉)、数量1条、单价130元,合计130元;6、利群(新版)、数量2条、单价150元,合计300元;7、钻石(硬迎宾)、数量1条、单价70元,合计70元;8、黄山(印象一品)、数量3条、单价75元,合计225元;9、七匹狼(蓝)、数量2条、单价75元,合计150元;10、云烟(紫)、数量2条、单价130元,合计260元;11、钻石(硬特醇)、数量2条、单价50元,合计100元;合计:17条、1715元。”。当事人除上述烟草移交清单目录外,于2024年10月底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售出1、南京(炫赫门)1条,销售价200元;2、钻石(软红)1条,销售价60元;3、长白山(软红)1条,销售价110元;4、黄山(新制皖烟)1条,销售价145元;5、云烟(硬苁蓉)1条,销售价135元;6、钻石(硬迎宾)1条,销售价75元。经营额共计725元。获利45元。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至2025年2月28日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2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立案报告表、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核价标表、移送财务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涉案材料移交明细表,证明了当事人涉案时间、地点、烟草制品的数量、价值、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及销售的烟草制品不是假烟的事实。
2、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树娜生鲜超市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行为的事实。
3、2025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2440元的事实。
4、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事实。
5、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资格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03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处告〔2025〕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1-较轻“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488元至707.6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500元;合计5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志勇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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