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迁安燕山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9E
住所或地址:迁安市钢城大街296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某某
经调查,迁安燕山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收费问题,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2024年河北省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反馈报告》及相关材料、问询笔录、迁安燕山医院申诉材料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威廉希尔官网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2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约谈医院负责人,责令迁安燕山医院对违规问题立即改正;2、处行政罚款719581.48元。
到迁安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结算科开具电子发票,扫二维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编辑人:田伟伟
审核人: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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