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5-12〕1号

发布日期: 2025-07-22??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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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口镇********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0316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农产品(粮食、食用油、冷鲜肉、水果、蔬菜、禽蛋)文体用品、生活日用品、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为:(经营者姓名: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身份证号码:130***********,法定代表人:陈立娜,住所:迁安市木厂口*************,经营场所:迁安市木厂*************,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许可证编号:JY1***************,有效期至2026416日。     

20252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指挥中心投诉举报登记分派单,编号:20250************,投诉人投诉称2025226日在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购买了1袋超保质期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生产日期202381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20253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同批次商品,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没有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202503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检查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10316日在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护*************开办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2023105日,当事人从唐山市稳程商贸有限公司以3/袋的价格购进10袋生产日期为2023815日的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该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外包装情况如下:名称: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净含量:30克、生产企业: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815日,保质期12个月等内容;当事人于2023105日在超市内南侧货架上架销售该商品。当事人于2025226日将上述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以4.0/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袋;其余9袋在有效期内以4.0/袋的价格销售给其他消费者。20253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同批次商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单及记录了进货台账,无销售账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店内所售商品进行全面清查。2025311日,

执法人员再次对超市进行检查,未在超市内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2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指挥中心投诉举报登记分派单,编号:2025*************,证明了当事人被投诉且本局受理该投诉信息的事实。

    2.202522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在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内购买商品的照片与支付记录截图,证明了投诉人2025226日在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购买一袋超过保质期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的事实。

3.20253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木厂口镇佰惠鲜超市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及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的事实。

4.20253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询通〔202512-1-01号),证明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5.20253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312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 20253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木厂口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草原红太阳牌新奥尔良烧烤煨腌料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袋,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的事实。

    8.20253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9.2025312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10.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总局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自20232月没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此次系

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威廉希尔官网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威廉希尔官网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其他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元。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

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定信息)


编辑人:刘宝军、魏清雨

审核人:李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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