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人员 | 涉案单位 | 处罚时间 | 案发时间 | 发案区域 | 违法金额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 | 承办人 | 承办时间 | 报送人 | 报送时间 | 批准人 | 批准时间 | 违法情况概要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决定书 | 查处时间 |
09 | 刘艳江(冀BFC939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案。 | 刘艳江 | 2025.7.30 | 2025.7.25 | 迁安市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罚8000元 | 刘小飞 杜佳泓 | 2025.7.30 | 邢起铭 | 2025.7.30 | 2025年7月25日15时30分,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程、赵林春在滦河高铁站巡查时,发现冀BFC9398小轿车正在上一名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司机刘艳江得知,他是通过滴滴平台接的单,从滦河站东北侧到锦江之星酒店(燕山中路店),该单显示5.48元。司机无法出示相关营运手续。 | 冀0283交罚罚决字【2025】60号 | 2025.7.25 |
编辑人:执法监督股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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