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1月15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张各庄商业街检查,发现车牌号为鲁A9Q1B7的厢式货车正在销售车用润滑油和车用制动液,车用润滑油48盒,为黑色铁盒装,外包装标示的内容有: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 XHP222 等级NLGL 1 滴点:380摄氏度 美国黑霸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内容;车用制动液共30桶,为塑料桶装,外包装标示的内容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0230810L20230812G1 合格:0068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执行标准 GB12981-2012 净含量:3kg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工业园 电话:0539-8785519 传真:www.sdlg.cn 0539-8785519 网址:制造商: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号:桂xk18-001-00007 物料代码:5301000381 供方代码:47500。其商标外观标注明显不符。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上述美浮黑霸王 XHP222 产品标注有“Modil”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鉴定,2023年11月30日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了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书,上述商品不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美孚”、“Mobil”和“XHP22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委托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进行鉴定,2023年11月28日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上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确定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害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11月2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埃克森美孚公司于2017年08月07日注册取得第20320607号XHP222TU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气体燃料;引火物;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截止)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7年08月06日。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7日注册取得第13873920号SDLG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四类:燃料;煤;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电能;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剂;精密仪器油;齿轮油(截止)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6日.
当事人这两款商品是2023年11月13日从当地五金批发市场购进的,由于市场不景气没有名称,牌子都摘取掉了,美浮黑霸王润滑油是95元/箱购进,山东临工制动液是105元/箱购进的。美浮黑霸王润滑油购进了4箱,山东临工制动液购进了5箱,购进后装车14号开车出发,晚上到迁安市的,15日早上刚准备到商户挨家问问,准备销售给迁安市张各庄商业街各个商户的,还没来得及销售呢,没有销售记录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我第一次销售这两款商品的。执法人员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上述牌号为鲁A9Q1B7的厢式货车上的车用润滑油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48盒;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30桶,并当场向该当事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场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2023年11月30日,我局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上述美浮黑霸王 XHP222 产品标注有“Modil”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鉴定,2023年11月30日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了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鉴定书,上述商品不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美孚”、“Mobil”和“XHP22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11月23日我局委托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进行鉴定,2023年11月28日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上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确定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害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上述美浮黑霸王润滑油4箱,山东临工制动液5箱均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9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了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准备销售标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车用润滑油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和标注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的事实。
2、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95元/箱购进标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车用润滑油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润滑油4箱,以105元/箱购进标示标注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 “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5箱的事实。
3、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第2032067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证明了埃克森美孚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的事实;以及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商标侵权行为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配合执法案件办理;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进行鉴定(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22日);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了埃克森美孚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的事实。
4、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13873920号商标注册证、制动液鉴定报告证明了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的事实。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SDLG”商标及图的工程专用油HZY4(D0T4)制动液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的事实。
5、我局出具的鉴定协助调查函(迁安市监协查【2023】16-3号)以及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了我局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查获的标示有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润滑油4箱有埃克森美孚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润滑油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进行鉴定以及上述商品属于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我局出具的鉴定协助调查函(迁安市监协查【2023】16-4号)以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了我局委托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标示有SDLG 山东临工 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5箱有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进行鉴定以及上述商品属于假冒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7、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9Q1B7的厢式送货车,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售卖的身份信息事实。
8、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101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日期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询通【2023】16-101 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内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七万五千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4箱标示有埃克森美孚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车用润滑油Modil XHP222 美浮黑霸王”润滑油;没收并销毁5箱标示有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图案商标SDLG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专用油 制动液HZY4(D0T4) 。
2.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16日
编辑人:贺明举
审核人:杨耀星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