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5〕15-4号

发布日期: 2025-09-26??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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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5〕15-4号

 当事人:霍明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燕山大路958号韩式服装城二楼

    经营者:霍明艳

    身份证号: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燕山大路中段路西958号二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接举报当事人售卖的爱步鞋属于假货,要求查处。经“ECCO”商标持有人ECCO SKO A/S委托的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ecco”(爱步)鞋为假冒ECCO SKO A/S“ECC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7月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ECCO SKO A/S是一家丹麦公司,公司注册号为4**********,在第25类商品(鞋)上使用的“ECCO”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6*********,有效期自2018年01月26日至2028年01月26日,受法律保护。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ECCO品牌在中国的独家授权经销店,为ECCO在中国的代理人,被授予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针对“ECCO”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假冒产品,出具侵权商品的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等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起,在迁安市燕山大路中段路西韩式服装城二楼开办服装店,从事服装、鞋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兑店时从原店主处一起兑过来的货物,具体是何时从何处购进的,当事人表示不太清楚,一共3双,兑店时是按130元/双兑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320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ecco”(爱步)鞋身及外包装盒均有“ecco”标识。2025年6月23日,本局委托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2双“ecco”(爱步)鞋进行鉴定,型号/鞋码分别为:80322460945(43欧码)、80318451929(39欧码)。2025年6月27日本局收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  经鉴定带“ecco”图标的2双鞋确认是假冒ECCO SKO A/S“ECC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025年7月2日此案立案调查,当事人共售出“ecco”(爱步)鞋1双,销售收入320元,剩余“ecco”(爱步)鞋2双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96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无经营记录,未缴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开办服装店,从事服装、鞋销售的经营活动及经营“ecco”(爱步)鞋的事实。

    2.2025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销“ecco”(爱步)鞋的详细情况及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货源资料,销售收入共320元,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960元,未缴纳税金的事实。

    3.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证明了ECCO SKO A/S在第25类“鞋”商品上使用的“ECCO”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686104,有效期自2018年01月26日至2028年01月26日,ECCO SKO A/S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ECCO SKO A/S(“ECCO”)丹麦公司授权,作为ECCO在中国的代理人,被授予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针对“ECCO”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假冒产品,出具侵权商品的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等相关权利的事实。

    5.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5年9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罚告〔2025〕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ecco”(爱步)鞋的行为,侵犯了ECCO SKO A/S的“ECCO”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较轻,且五年内未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冀市监规〔2024〕7号)—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000元以下。

    当事人经营的“ecco”(爱步)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月 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ecco”(爱步)鞋2双:1:品牌:ecco(爱步),型号:80322460945;2::品牌:ecco(爱步),型号:80318451929。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学明,宋冠军

审核人:郝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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