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5〕15-1号

发布日期: 2025-09-30??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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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惠泉*******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89**************

    成立日期:202207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婚庆礼仪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法定代表人:杨健;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惠泉大街西段南侧583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许可证编号:JY213028**************;有效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安排,202547日,本局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52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 SCJ-XCP20250092的检验报告,202452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当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被抽检批次鸡蛋是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原材料制作菜品使用的,其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025529日,经局长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由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晓强、张军二人承办。

    经查:当事人于20220701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5412日在迁安市磊头食品店购进一件鸡蛋共40斤,被抽检批次鸡蛋,购进价格3.7/ 斤,共用款148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鸡蛋为原材料进行菜品制作销售。2025417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52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SCJ-XCP20250092的检验报告,202552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当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检申请。至调查时,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被抽检批次的鸡蛋已全部使用,因为是作为多种菜品的原材料,售出价格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上述鸡蛋时,查验并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认定,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48元。

    对本案上涉及的一级供货商迁安市磊头食品店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行为,本局已另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417日,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样时拍摄的样品照片6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证明了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任命文件及迁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证明了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抽样检验资质的事实。

    32025519日,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J-XCP20250092),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鸡蛋经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55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编号NOSCJ-XCP20250092)送达给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无抽检同批次鸡蛋的事实。

    520256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公司及经营主体合法的事实。

    62025618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杨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56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授权委托人蔡海林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被抽检批次鸡蛋为唐山市观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事实;证明了当事人于2025412日在迁安市磊头食品店购进40斤被抽检批次鸡蛋,购进时查验并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查验并索要了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齐全,未查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购进价格3.7/ 斤,共用款148元,当事人购进的被抽检批次的鸡蛋已全部使用制作菜品,违法经营总额148元。

    20258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罚告〔2025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送达检验结果后立即整改,并在店内张贴了遵纪守法经营声明书和主动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消费者食用涉案食品后未发现出现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从轻“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0-1.85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对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2、罚款5000元。合计:514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张晓强

审核人:吴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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