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迁安市监处罚【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04-03??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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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5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19793)、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708)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0250708)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通知书(NO.2025-24),证明了涉案调温型电热毯被抽样检验且不合格的事实;

    2、2025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杨春安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根据采购方滦州市海山土产店采的采购需求,于 2023年3月8日 生产加工完成被抽检批次调温型电热毯3  条,并于 2023年3月8日以30元/条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滦州市海山土产店的事实;

    4、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合法身份的事实;

    5、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出入库台账、布线过程及控制记录、包边过程检验及控制记录、接开关过程检验及控制记录和销售清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3条涉案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全权委托杨春安处理其生产销售不合格涉案调温型电热毯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初春牌调温型电热毯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涉案产品已售出,社会危害性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1—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44元到216元之间。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210元。共计300元。


编辑人:李岩

审核人:李向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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